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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期)


来源: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2-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检验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

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永德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永康集贸市场(徐秀芹菜摊)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19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的同批次食品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10月20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永德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永康集贸市场(徐银芳菜摊)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19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的同批次食品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10月20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永德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永康集贸市场(徐秀芬菜摊)经营的绿豆芽进行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19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的同批次食品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10月20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永德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永康集贸市场(李朝香菜摊)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19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的同批次食品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10月20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永德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永康集贸市场(李翠仙菜摊)经营的豆芽进行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19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的同批次食品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10月20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永德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永康集贸市场(徐银芳菜摊)经营的绿豆芽进行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19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的同批次食品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10月20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永德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永康集贸市场(金小燕菜摊)经营的绿豆芽进行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19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的同批次食品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10月20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永德县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永康集贸市场(鲁东果菜摊)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月19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的同批次食品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10月20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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