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
来源: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1-1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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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冬季,是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多发、频发、高发期。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永德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因含乌头碱而具有剧毒,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可致死,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确因病情需要服用此类药物,应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服用。 三、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七、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永德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宣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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