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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公告(2023年第8期)



来源: 作者: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6:5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极易引起中毒,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及其他食品)。严禁邀约他人聚众煮食毒性中药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集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后,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妥善保存,保护好现场,采取简易方式催吐,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