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4-09-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某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8月6日,接旅游消费者投诉“在某百货店购买到了过期的小麻花”。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德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百货店货架上摆放有小麻花(甜辣味)2袋,制造商: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38g,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日,保质期:10个月。现场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在货架上与其他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正常销售,未设置有不合格或者过期食品处理区的警示标志。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同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21元,违法所得7元,本案货值金额和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均比较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做好整改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我局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7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9月11日

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