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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停车、文明出行”专项整治的公告



来源:永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7:4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有效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停车、文明出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专项行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4月22日至29日开展集中宣传引导活动。4月30日起至7月3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占道经营、违法违规停车、不礼让行人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将转入常态化管理,持续保持对违法停车行为的严管态势。

二、整治范围

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居民小区及周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整治重点

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停车;在交岔路口、公交站点、加油站、急救站等特殊区域停车;在停车泊位内不按规定方向或超出泊位停车,如逆向停车、一车占用多个泊位、车身超出泊位线等;长时间在路边临时停车且驾驶人离开车辆;在交路口骑、压道路导流线、中心圈、网状线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非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随意停放;占用盲道、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停车;未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停放,或在停车区域内不按秩序停放等影响交通秩序,妨碍通行的行为。

“僵尸车”清理:长期占用公共道路、停车场、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外观残旧破损、无人使用维护、达到报废标准或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将依法进行清理。

其他交通乱象:机动车违法停车、逆行、闯红灯、斑马线路口不礼让行人,故意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等影响交通通行的行为。

四、整治措施

加强执法管控:永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永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巡逻频次和执法力度,采取现场查处与电子监控抓拍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对违法停车的机动车,将依法予以罚款、扣分等处罚;对妨碍交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车辆,将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对于非机动车违法停车,将进行现场纠正、警告,对屡教不改或严重影响交通的,将依法暂扣车辆。

开展联合执法:永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永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针对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强化宣传引导:4月22日至4月29日,将开展为期一周的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违法停车的危害和整治工作的意义,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停车行为。曝光典型违法停车案例,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停车行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0883-5211344、0883-5216716)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1.规范停车文明出行倡议书

2.法律法规

永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    


规范停车文明出行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文明交通是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文明交通不仅体现在安全、畅通的通行秩序,更体现在规范、文明的交通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永德交警将从细微处着手,在文明礼让、安全驾驶、规范停车上下功夫,对违法停车等行为进行全覆盖、无盲区整治。为更好地展示永德县人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整体形象,特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规范停车

(一)路外规范停车。机动车停车时要规范停放在机动车停车泊位或指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非机动车要规范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停车时不要占用人行道、盲道、绿地,不堵占消防通道。

(二)路内规范停车。在道路上停车时,要按行车方向顺向停放在道路两侧的停车泊位内,无停车泊位的不得停车;不得在人行横道、导流线、中心圈、网状线内停车。

(三)按照标志、标线停车。车辆要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停放,停车泊位内划有指示标线的,要按标线指示的方向停放;在没有标线指示时,在靠近道路停车时,车头要朝向道路方向;在停车泊位停车时,车辆不得超出泊位线停放,不得同时占用两个及多个停车泊位。

(四)不影响交通停车。需临时停车上下客时,应选择不影响交通的停车点,靠道路右侧顺向停车,上下乘客后快速驶离,做到快上快下,并注意他人的安全。不得在交路口、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临时停车。

(五)不占用共停车位。沿街面门店商铺(单位)要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不得私自用杂物占用公共停车位,要及时提醒劝导门前车辆规范有序停放到划定的停车泊位、停车场内。

一个市民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带动一座城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人,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把文明规范停车的良好行为习惯传播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交警、城管部门也将继续秉承“精致、精细、精准”的停车管理理念,认真倾听大家的意见与建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宣传、管理、整治协同推进,全力改善城市停车秩序,净化道路通行环境,与大家一起,为我县创建全省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二、文明礼让 安全行车

(一)斑马线前显文明,主动礼让暖人心!

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请提前减速,主动礼让行人。无论是在有信号灯的路口,还是无信号灯的路段,都要耐心等待行人安全通过后再前行。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快速通过斑马线,不闯红灯、不嬉戏打闹,共同维护路口通行秩序。

(二)规范行车守交规,平安出行记心间

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杜绝闯红灯、抢黄灯行为;不超速行驶、不随意变道加塞,保持安全车距;驾车时不接打电话、不刷短视频,摒弃分心驾驶陋习;夜间行车合理使用灯光,避免远光灯直射对向车辆和行人,防止视觉盲区引发危险。

(三)公交出租树标杆,文明服务展形象

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要发挥行业示范作用,规范停靠站点,不随意停车揽客、甩客;遇到行人过马路主动停车让行,行车途中平稳驾驶,不接打电话、不抽烟,避免急刹车、猛加速;保持车内整洁,礼貌待客,用优质服务传递文明风尚。

(四)骑行步行讲规矩,安全防护不能少

骑行电动车、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不逆行、不抢行;行人要走人行道,不翻越护栏、不横穿马路;家长要以身作则,引导孩子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五)相互包容多理解,传递文明正能量

面对交通拥堵或轻微剐蹭事故,保持平和心态,不焦躁、不抱怨,主动协商解决,避免争吵和长时间占道;遇到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过马路时,主动帮扶,用善意之举温暖他人,让文明礼让成为城市最美风景。

文明交通一小步,社会进步一大步。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以文明之心驾驶,以礼让之举出行,共同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按顺行方向,车身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

(三)设有站点的,不得在站点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准在站点修理车辆或者停车候客,未设站点的,靠道路右侧顺行方向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四)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五)在隧道内行驶或者夜间临时停车的,还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七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