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统计局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制度 |
来源:永德县统计局 作者: 时间:2023-11-0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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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工作,保证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为各级领导认识县情、有效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服务企业发展,向社会公众提供尽可能丰富的统计成果,以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数据发布、提供和使用工作的原则。坚持“先内后外、先上后下”的原则。为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及社会公众服务,要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条 统计数据资料内容。包括月度统计资料、年度统计资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各类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统计信息、统计监测评价、专题调研报告、课题研究等文字统计资料,数据资料卡片、图表、计算机文本等数据资料。 第三条 重要统计数据认定制度。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如:地区生产总值(GDP)、各产业(行业)增加值、各产业(行业)总产值、各产业(行业)比重及提升幅度(规模以上工业、注册地总专包、劳动工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批零住餐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销售面积、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等),在临沧市统计局未认定反馈之前,县统计局不予对外发布、提供和使用。凡涉及各专业的重要统计数据,在市统计局未认定反馈之前,各专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使用。 第四条 统计数据发布程序。统计数据由县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负责统一对外发布,其他股室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由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确定统计月报、公报、年鉴等统计数据资料的编制时间、内容、要求、方式等,并及时做好编制和发布工作。统计数据资料发布前须通过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局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第五条 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程序。县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负责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专业人员提供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外单位查询统计调查数据,需持单位介绍信或正式公函,统一由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接待,已经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可以当面或电话答复,或告知其通过公开发布数据的政府门户网、统计信息网站、《领导干部统计经济工作手册》、《统计公报》及其它统计刊物等渠道查询;尚未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一般数据需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重要数据和重大用途数据,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若涉及到专项调查、行业等详细数据资料,由局内负责此项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配合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提供。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坚持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登记制度,凡一次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时,原则上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提供,应将提供资料复印留存备查并填写《统计局对外提供数据登记表》。 第六条 统计数据对内提供程序。凡各专业向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与市级专业核返数据一致,由各专业负责审核后提供。月度期间,局内各专业人员每月完成统计报表后,及时提供给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相关数据,便于预测预警分析;经临沧市统计局评估反馈后及时将反馈数据再次提供给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并在反馈后2日内提供相关专业指标简要分析。季度期间,各专业人员需要在指标反馈后2日内向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提供进度分析和典型材料等,以便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做好季度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年度期间,各专业认真整理汇总统计数据,以便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对外发布《统计公报》、编制《领导干部经济工作手册》等用途。凡是统一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在发布之前,国民经济综合核算与监测股在整理完成后应在局内各专业传阅,充分征求意见建议,优先保证内部使用。 第七条 发布统计数据保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保密条例、守则等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发布统计数据资料,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调查资料、商业秘密,一律不得泄露、对外发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确需公开宣传的,必须经调查对象书面同意并报县统计局备案。涉及第三方借阅统计资料情况的,必须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介绍信或正式公函,方可借阅。借阅时要与借阅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借条,借阅统计资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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