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制度 |
来源:永德县统计局 作者: 时间:2023-03-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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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数据质量评估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统一规范,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数字腐败,完善统计体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质量评估是指以原始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逻辑性、协调性,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 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股室、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机制,规范评估流程,改进评估方式,确保数据评估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条 调查对象准确填报原始数据是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严厉整治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提高原始数据质量。 第五条 开展数据质量评估的主要参照依据:各指标涉及的基础数据、实物量指标,以及相关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历史数据的比对分析;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抽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情况及其它影响因素等。 第六条 各股室、中心根据本专业评估办法和依据,对本股室、中心负责生产的统计数据进行认真评估。 重要专业数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专业参加的专业数据质量评估会进行评估。 重大数据在专业数据质量评估会之后,召开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进行综合数据质量评估,对各专业数据之间的匹配性和逻辑性进行最后评估。 第七条 各股室、中心要对数据质量评估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可追溯、可核查。评估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各股室、中心妥善保管。 第八条 综合数据质量评估会,由综合专业负责牵头组织,办公室、核算专业配合,各专业负责人汇报,局领导参加评估,局办公室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参加综合数据质量评估会时,各专业要备齐相关数据、材料,并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制作。 第十条 各股室、中心工作人员要坚决反对和抵制数据汇总、审核、评估期间的“跑数要数”等行为,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永德县数据必须以临沧市统计局评估后反馈的数据为准。 凡列入评估范围的数据,未经永德县统计局评估确认,不得对外公开使用。 永德县统计局 2023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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