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时间:2023-11-0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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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局各股政府信息公开,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承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六)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赋予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权责清单; (四)部门工作动态;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我局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当在次年的1月底前公布。 第十一条 局内各政务公开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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