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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年09月11日 16: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全县生猪产品经营户: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将联合执法,开展严厉打击县域内生猪私屠滥宰行动。现就有关通告如下:

1.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00条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食安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和第4款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希望生猪屠宰业者,从即日起,立即停止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生产设施设备,停止违法屠宰活动,广大生猪产品经营户要增强对肉类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自觉经营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同时号召全县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生猪、经营其他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883—5211501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