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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09: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农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向全县广大农民朋友发出“禁烧秸秆,从我做起”的倡议,请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焚烧秸秆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极易引发火灾,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农作物秸秆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可以通过机械粉碎还田、高温堆肥、生产固化成型燃料或沼气等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利用。机械粉碎直接还田,高温堆肥具有保水、保沙、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结构,减少水土流失,增产增收等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如下规定: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农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朋友们,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的共同责任,禁烧秸秆需要你们理解、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家园共同努力!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

举报电话:0883-5211501。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