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何新平,于2014年在永德县德党镇德党城南康德小区北区7幢2单元402号取得房屋产权一宗,于2014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证号为永房权证永政字(2014)0606号,证载面积129.58平方米,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因保管不慎,现已将永房权证永政字(2014)0606号房屋产权证书原件遗失,特声明该证书原件作废。
此声明。
声明人:何新平
时间: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