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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永德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0:2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切实加强我县辖区内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定义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外缘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低压管道管壁及附属设施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中压管道管壁及附属设施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阀门室(井)、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范围内的区域;

5.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门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勘查为准。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四)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应急、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永德县普光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883-5218110

永德县骋骏燃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883-5811027

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