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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水务局关于安全生产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永德县水务局 作者:永德县水务局农村水利水电股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15:4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案件名称:永德县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某某水电站未消除事故隐患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5月30日,市、县水务局派员对永德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某水电站进行安全生产、防汛备汛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电站存在历次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未完成整改4个、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6个,共10个问题须整改。2024年6月5日,永德县水务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2024年6月19日,由县水务局分管领导带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人员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电站项目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项目业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工作仅做了简易拦挡处理和清理部分松动土石,其余均未进行整改。2024年6月28日,永德县水务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5日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某某电站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2024年9月18日永德县水务局通过复杂、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对永德县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某某水电站未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永德县水务局

六、处罚时间:2024年9月25日

永德县水务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