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初加工、收贮运公司、合作社及其他相关企业:
近日,网络媒体曝光部分商家生产经营“金箔食品”,根据我国食用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用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一些不法商贩将金银箔粉用做食品添加剂,把它用于烘焙糕点类,餐饮单位的摆盘,有越用越泛滥的趋势。“金银泊粉”既不是食品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被禁止添加进食物里,在食品中添加金银泊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金有益健康”、有“保健功能”的宣传实际上是误区、噱头。金银并非人体必要元素,没有任何的营养价值,起不到保健和治疗作用,如果摄入过多含金银泊粉的食品,有可能会导致金、银中毒,表现出恶心、呕吐、腹胀等症状,严重者将导致呼吸困难、脏器损伤等。所以,在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金银箔粉,既无必要,也存在不小的健康安全隐患。
在此提醒全县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初加工和收贮运的公司、合作社及其他相关企业主体,严禁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初加工和收贮运等任何环节违法添加金银箔粉,如若发现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初加工和收贮运的环节中添加了金箔或其他不明物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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