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 |
来源:永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19-09-1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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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 永德县欢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园区产业导向和功能定位的企业入驻永德。入驻永德县的企业享受国家、云南省、临沧市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所有政策、措施。 一、在土地方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县内土地严格管理,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依法依规招拍挂供应建设用地。 (二)县城、永康工业用地、商住用地基础地价。参照新一轮县城基准地价和永康镇基准地价数据,永德县县城规划区、永康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基础价21.53万元/亩;商业用地Ⅰ级基础地价70万元/亩,Ⅱ级基础地价60万元/亩,Ⅲ级基础地价50万元/亩;住宅用地Ⅰ级基础地价60万元/亩,Ⅱ级基础地价50万元/亩,Ⅲ级基础地价40万元/亩,所有土地取得严格按招拍挂程序办理,每类土地最终起拍价以市、县地价决策委员会研定为准。 (三)特色工业园区商业用地根据现行基准地价28.8万元/亩结合评估价确定价格挂牌出让,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 (四)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首次缴纳该宗地出让金的50%后签订分期付款成交合同,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若两年内未交清,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款不予退还。 (五)园区项目可以享受 1.在园区内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242号),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与企业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园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园区管委会可结合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因素,实行奖励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产业)的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奖励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的30%;符合云南省8大重点产业中工业类方向的工业项目(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旅游文化、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现代物流产业),最高奖励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的10%。 (六)企业用地必须遵循集约节约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和转让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得超越供地界限违规占用土地。 二、在财税金融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类,涉及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留成纯收益部分优先用于项目规划区外公共设施建设。 (二)农业加工类企业,奖励期限5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税费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扣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80%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工业类加工企业,奖励期限5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扣除教育费附加),前3年80%,后两年60%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县外企业在永德设立公司,形成总部经济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属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扣除教育费附加),按照第一年70%、第二年以后60%的比例以扩大再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 (五)针对进入永德县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免收一切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七)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三、在农业产业发展方面 (一)根据产业发展导向、规模,积极帮助入驻企业争取中央、省、市相关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二)具有可持续带动农户脱贫发展和具有精深加工发展的农业产业,根据带动情况可以享受产业发展资金配套或与乡村产业发展资金进行整合。 四、在服务方面 (一)按照“一个领导牵头、一个部门协调、一个班子负责、一套措施落实、一个时限完成”的要求,成立项目服务领导小组。 (二)严格按照《永德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按照项目行政审批责任清单,在承诺时限内严格实行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五、其它方面 (一)对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能有效带动永德发展或对永德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入驻,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原则,在用地、用工、建厂、物流、用电、财税等方面实行优惠投资政策。 (二)围绕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以及县重点培养产业,按照“精准补贴、补贴有效”的原则,重点规模以上及拟升规工业企业可以享受用电财政补贴政策,即重点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平均综合用电成本降到0.37元/千瓦时以内。 (三)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帮助企业申报市级财政每户5万元奖励扶持资金,达到省级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工业企业,帮助企业申报市级财政每户10万元奖励扶持资金。对新建投产并于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并按时足额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并按时足额纳税的工业企业,帮助企业申报市级财政每户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县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积极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对我县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帮助企业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县级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四)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以调整政策为准。 (五)本政策由永德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六)本政策发布之前已落户永德项目不享受此政策。 永德县招商投资流程 一、项目洽谈 (一)通过投资促进局渠道进来的投资商,根据投资项目行业类别,结合项目性质特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确定项目主谈部门;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与客商洽谈的,确定投资意向后,报备县投资促进局洽谈项目及进展情况。 (二)根据来访商家及项目情况,由投资促进局或主谈部门(乡镇)当天内报请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各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相互沟通,并于3个工作日内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等项目涉及部门或乡镇负责人召开项目洽谈会,同投资方进行项目洽谈。洽谈内容包括项目类型、市场前景、选址要求、优惠政策、要素保障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它内容。原则上属于方向性、意向性的项目洽谈由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进行;有较强专业性的前期项目洽谈由政府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进行洽谈(重大项目,县委书记或政府主要领导洽谈)。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洽谈会议情况上报主要领导。 二、项目准入论证 (一)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所涉项目服务部门及乡镇要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项、选址、用地、环评以及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初步把关,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由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建议。 (二)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由县投资促进局或行业部门草拟协议,协议由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进行签约。凡与政府签订正式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府主要领导签约,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商引资工作分管领导或其他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约。如签框架协议、战略协议后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签订正式协议的期限为6个月以内。 三、项目落地推动 (一)项目协议签订后,按照“一个领导牵头、一个部门主服务、一个班子负责、一套措施落实、一个时限完成”的要求,由投资促进局或行业主管单位提出成立项目服务领导小组意见,报政府审定。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个重点项目明确1名政府领导挂钩服务,1个县直部门或1个乡镇为牵头服务单位成立项目服务领导小组。 (二)项目服务领导小组要加大对招商项目的协调服务力度,及时帮助所挂钩服务企业研究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碰到的各种困难问题。对已签订框架和战略协议的,要尽快完成正式协议的洽谈,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对已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确保投资履约、手续完备,项目落地,积极主动推动其立即开工建设,力争早竣工、早投产。 (三)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正常开展,致使国家、集体和投资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在本县内的所有招商引资企业对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效不满意的,可向提供服务质效部门的主管部门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招商引资企业对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违纪违法、失职渎职、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永德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883—5220797)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 附件:永德县招商投资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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