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敦促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履行义务教育的通告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8-1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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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教育体育局 永德县公安局 永德县司法局 永德县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敦促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履行义务教育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监护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法定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二、监护人责任追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规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社会监督 监护人应正确履行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履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0883—5217002)。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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