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生产告知书 |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03-1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各农药经营单位、使用者: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要做到事前安全防范,做到零事故发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安全防范从身边做起。各农药经营单位要认真排查农药经营门市部、仓储场所是否安全,用电线路是否安全,是否配备了安全设备,如灭火器、通风设备、防毒防护设备等, 认真做好自检自查,避免中毒、火灾、盗窃; 2.不得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 3.不得经营销售、使用标注“剧毒”“高毒”字样的农药;禁限用农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蔬菜、水果、 茶叶、中药材等。农药经营单位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者,不得经营标有“限制农药”字样的农药,如违规超范围经营者,将进行处罚; 4.农药经营者必须建立电子台账,做好购销台账,如实上报农药监管部门;不建立电子购销台账经营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农药市场秩序。农药经营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持证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岗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 6.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培训、指导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7.农药存放安全管理。使用者购买的农药或未使用完的农药要做好存放安全,要用专门的房间或箱柜存放并上锁, 避免老人、小孩、神志不清的人员误食; 8.使用者生产的生鲜农产品,采收时必须大于施药的安全间隔期,保证食品安全; 9.农药经营单位、使用者如违法、违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7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