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切实规范人行道管理秩序,4月14日起,永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县城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和规范。
整治准备。我局通过实地宣传和网络宣传等方式,告知道路沿线相关单位、经营业主和个人主动配合,进行自查自纠,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另外,我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戴勇同志和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段开洋同志对综合执法大队成员进行了整治前培训。



处罚程序。执法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先用传话器提醒车主将车开出人行道,给予车主一定时间。若再次巡逻发现车主仍不移车,执法人员将依法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当事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之内,到告知单上填写的永德县德党镇通明巷11号永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永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把案件移交到永德县人民法院,该违法行为将会被录入全国违法信息系统。
整治效果。通过整治,依法依规停车的理念得到广大市民的重视与肯定,人行道违法停车现象也有了较大改观。下一步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的整治力度,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