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永德县人民政府大门外的人行道上,一条公共设施石凳损坏严重,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确定了肇事者。当事人杨某驾驶车牌号为鄂的大型厢式货车运输快递,行驶至永德县人民政府大门外路段掉头时撞坏了人行道上的公共石凳。后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他告诉执法人员,自己不是故意的,因为当时正在倒车过程中,处于视野盲区没有看到自己已损坏石凳。

当事人杨某损坏人行道市政设施的行为已违反《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我局按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保证请勐汞石匠于3月7日将石凳修复完毕。
3月8日,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施工修复方现场验收已修复的石凳,通过验收,已达到标准。请各位市民引以为戒,对于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严肃处理,刚性执法,绝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