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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以商招商、民间招商奖励办法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17:5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办发〔2015〕6号

  中共永德县委办公室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以商招商、民间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永德县以商招商、民间招商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永德县委办公室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永德县以商招商、民间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投资商以商招商和民间群众对外招商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为我县引进省内外企业或外商投资项目、资金的企业、民间组织或非财政供养人员(以下简称引资人)。

  第三条   奖励条件、标准

  引资人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县注册登记企业年内实现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人民币50万元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每增加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人民币50万元,加奖人民币2万元;

  (二)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加奖人民币2万元;

  (三)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的,按引资额2‰给予奖励,每增加外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的,按引资额2‰追加奖励。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三条之一的即可向县招商合作局申报,并填写申请表;

  (二)县招商合作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交由县发改、财政、统计、招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审核认定小组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奖励方案,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三)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准实施。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地方财政统筹。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