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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招商引资相关工作制度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17:5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办发〔2015〕43号

  中共永德县委办公室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德县招商引资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永德县招商引资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德县委办公室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永德县招商引资相关工作制度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立足新常态下的新举措,有力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相关工作制度。

  一、招商任务分配考核制度

  (一)任务分配。每年初,县委、县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各相关单位作为被考核对象纳入考核。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按招商引资统计要求,由被考核对象每月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合作局)上报一次工作推进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视情况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考核由考核工作组按当年策划包装项目、洽谈项目、签约项目和实际完成引资任务进行考核。

  2.考核采取提供实际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查验资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被考核对象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数据必须详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考核工作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每年末,县招商合作局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对各乡镇、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领导小组研定后,将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各乡镇、各部门给予奖励、问责。

  二、业务主管部门主谈制度

  (一)主谈部门确定。根据投资项目行业类别,结合项目性质特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确定项目主谈部门。

  (二)主谈部门职责。一是负责调查投资方背景资料,必要时,可邀请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商家进行回访考察,重点了解投资方实力、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投资诚意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内容;二是牵头与投资方洽谈了解项目产业类型、工艺流程、装备情况、技术水平、投资额、环境影响等基本情况;三是配合投资方到项目拟实施地点进行观测;四是根据洽谈情况,会同招商合作局草拟合作协议,按程序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签署。

  (三)项目洽谈流程。项目论证可行后,主谈部门在客商来访见面当日起,必须派一名分管领导全程进行会谈,一周内主要领导必须约谈,主要领导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洽谈结果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请分管领导与投资商进行商谈,30个工作日内主谈部门必须给投资商作出全面答复。

  (四)来访考察接待。县招商合作局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接待;各引资单位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各引资单位负责接待;客商团体、重要客商的来访考察,按照《中共永德县委办公室 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情报告工作的通知》(永办发〔2011〕17号)执行。

  三、主管部门牵头服务制度

  (一)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项目主谈部门即为项目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可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指定,并在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明确。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分管领导挂钩联系,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招商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实施。

  (二)服务内容。一是牵头做好签约前的洽谈服务工作;二是牵头做好项目签约后的落地手续办理工作;三是牵头做好项目落地后的后续跟踪服务协调工作,直至项目建成运营。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已签约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促其开工、落地,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随时掌握项目动态,切实为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县级分管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服务承办。各职能部门具体业务股(科)室的首次承办人作为首问首办责任人要对投资商办理事项全过程负责,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或中途无故停办,手续齐全的一次性办结,手续不全的,必须向投资商一次性提示告知,并积极帮助协调办理,限期办结。

  (四)服务备案。洽谈项目及签约项目需由主管部门填写《永德县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备案表》,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招商合作局进行备案。

  四、招商项目部门会审制度

  (一)项目策划评审。为使新策划包装的项目具有可行性,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每年召开两次由涉及项目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永德县招商引资项目策划评审会,对策划包装的项目就行业标准、可行性进行评审。

  (二)项目签约落地会审。项目签约前,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根据项目性质及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对拟签约项目进行联合会审。

  (三)评审会审流程。会议分别由项目策划部门和项目牵头服务部门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召集,由县招商合作局组织完成。会议主要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项、选址、用地、环评以及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内容,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进行项目可行论证或准入论证。项目签约落地会审会议要进一步明确分解各职能部门服务事项及时限要求。项目落地前,县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企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到位资金统计分流制度

  (一)统计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引进、谁洽谈、谁服务、谁统计、考核谁”的原则对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分流统计。

  (二)统计范围。

  1.外资统计。国外企业来永德以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前提下,遵循市场机制法则,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独资、合资、参股等市场流入的资金。

  2.内资统计。中国境内、临沧市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来永德投资新建或续建的各类项目列入招商引资国内合作统计范围。包括国内投资方对永德企业进行参股、控股或兼并等资产重组的实际投资;国内投资方在新建或续建项目中,按照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当年建设内容完成的实际投资额等。

  (三)统计对象。规模以上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形式的合作项目。

  (四)报送时间。被考核单位务必于每月19日前向县招商合作局报送本单位当月招商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由县招商合作局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招商合作局。统计数据要做到不虚报、瞒报、漏报,不得迟报或拒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五)项目建档。各责任单位要对填报的所有国内外合作项目建立项目档案。项目建档需整理完善的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2.项目合同或协议;

  3.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说明(主要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购置设备等情况);

  7.项目现场照片;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复印件);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 项目环评文件(复印件);

  11.投资人身份证明。包括市外投资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自然人投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投资人身份的资料。

  12.资金到位证明。各资料反映的资金到位数要与填报数据相符,不能重复或遗漏,具体包括以下资料:(1)加盖公章的企业书面填报的项目到位资金证明(《国内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表》和《国内合作企业基本情况表》);(2)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含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3)银行资金进账单;(4)投资方在统计时段内为实施项目而实际投资到位并投入使用的资金(包括:办理勘探、设计、规划、资源利用等前期费用支出;有关土地征用、拆迁、购置或房屋、场地租用、购置等费用支出;建筑安装费用支出;设备安装费用支出;农业产业化项目中用于基地建设的苗木、农资生产扶持等费用支出;其他实际投入项目建设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情况;(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6)当年购买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类物资支出的有效发票复印件,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或招、拍、挂收款凭据复印件,以及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项目支出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明资料)。

  六、项目服务质效投诉制度

  (一)服务质效。各乡镇和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立足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制定规范的办事流程,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

  (二)投诉方法。在本县内的所有招商引资企业对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效不满意的,可以向提供服务质效部门的主管部门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招商引资企业对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违纪违法、失职渎职、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永德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883-5220797)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投诉必须表明事件的起因、经过、存在的问题、对本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投诉办理。提供服务质效的相关主管部门及永德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要尽快安排对企业所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县监察局向被投诉的部门(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被投诉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县监察局报告整改情况;投诉内容不实的,则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县监察局在90天内直接向投诉企业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

  七、项目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正常开展,致使国家、集体和投资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追究责任的情形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

  2.在项目洽谈过程中,招商引资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明确专人抓好项目跟踪服务,因工作不力,使项目流失的。

  3.对因项目跟踪和服务不到位,致使投资企业出现矛盾而不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贻误后续工作的。

  4.投资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帮助办理有关证件而未办理,导致影响投资项目进展或引起不良后果的。

  5.因服务工作不到位,致使建设工程待建或停建的。

  6.发现隐患不及时帮助采取措施消除或接举报不及时处理,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7.对投资企业反映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承诺的条款和相关服务不到位的。

  8.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或乱罚款的;在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9.其他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承担相应责任;造成较大损失的,根据《永德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