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兽药)罚〔2025〕2号
2025年7月11日,永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永德县卫生监督所移交《关于永德县某兽药经营部兽药伊维菌素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问题线索移交清单》。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临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永德县某兽药经营部进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被抽查抽样的伊维菌素溶液,经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兽药典》2020年第一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检验上述项目(检验项目:见检验结果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标准值:不得过1.0%,检测值为1.6%);被抽检的伊维菌素溶液共采购108瓶,货值金额648.00元 ;销售金额326.00元。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永德县某兽药经营部门市内被抽查抽样的伊维菌素溶液为劣兽药。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名确认,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调查终结。其购销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经营情况),同时被抽检的伊维菌素溶液,内、外包装无破损,追溯码信息符合要求,当事人无法辨别水分含量是否符合要求,以前无购销假劣兽药行为。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经营情况),同时被抽检的伊维菌素溶液,内、外包装无破损,追溯码信息符合要求,当事人无法辨别水份含量是否符合要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嫌经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兽药违法所得人民币326.00元。
2、并处人民币1296.00元(货值金额2倍:648.00元×2=1296.00元)罚款。
以上没收及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22.00元。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5日